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如透過電子設備
辦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條所稱電子設備係指銀行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等電子設備
方式提供或受理客戶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
二、使用電子設備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前,銀行應以書面與客戶約定
使用電子設備之相關事宜。
三、銀行應於客戶透過電子設備辦理交易之始,確認客戶身分,並逐筆檢
核確認商品風險屬性適配之妥適性後,方得進行交易。
四、銀行向自然人客戶提供首次結構型商品交易前,應派專人解說,嗣後
同類型交易始得透過電子設備辦理。
五、銀行應於頁面揭露本自律規範規定應揭露事項及內容。如需向客戶宣
讀、說明,或請客戶簽名確認者,應以顯著方式於網路銀行或行動網
路銀行頁面揭露供客戶閱覽,勾選以示充分瞭解後,始得進入後續交
易程序,並應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
六、銀行應交付客戶之交易文件,得於客戶確認後自電子設備下載,以代
交付。
七、交易安全控管機制及相關消費者保護措施,應依本會「金融機構辦理
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理,並準用「財富管理業務消費
者保護措施及增補條款範本」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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