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
務,應進行下列行銷過程控制:
一、提供產品說明書。
二、提供客戶須知。
三、向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
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之軌跡。但對專業客戶得以交付書
面(紙本或電子郵件等)或影音媒體方式取代之。
四、向屬自然人之客戶提供首次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派專人解說。
五、向專業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向客戶說明「專業客戶不受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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