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為強化銀行與客戶承作結構型商品交易之交易控管,銀行應針對結構型商
品不同幣別、年限及連結標的訂定風險集中度控管機制,並至少每季就該
商品市價、收益率及損益等項目,定期製作分析報告,提報董(理)事會
或授權之高階管理階層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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