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銀行依本自律規範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其保存期限應不得少於
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之期間,如未滿五年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惟
遇有爭議之交易時,應保留至爭議終結為止。
銀行依本自律規範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得以影音媒體或
電子文件方式保存,其保存期限應不得少於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之
期間,如未滿五年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惟遇有爭議之交易時,應保留至
爭議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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