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依本自律規範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其保存期限應不得少於 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之期間,如未滿五年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惟 遇有爭議之交易時,應保留至爭議終結為止。 銀行依本自律規範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得以影音媒體或 電子文件方式保存,其保存期限應不得少於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之 期間,如未滿五年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惟遇有爭議之交易時,應保留至 爭議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