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自律規範之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留存之個人資料,當事人得於保存
期限內,向銀行申請調閱依本自律規範所留存之紀錄。
除該資料之提供有妨害銀行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外,銀行應配合提供前項
紀錄,並得向當事人收取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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