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所稱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一、商品中文名稱(不得有保本字樣;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與風險
    ,且應避免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若有原文名稱應加註。
二、以顯著字體標示本商品風險等級。
三、該商品對一般客戶銷售之商品風險等級,以及是否僅限專業客戶投資
    。
四、商品審閱期間或對無須提供審閱期之商品加註說明。
五、客戶應詳閱產品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商品之風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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