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商品或交易條件,及最大可能損失與情境說明,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計價幣別、交易日/生效日/到期日,及其他依個別商品性質而定之
    日期等。
二、計價幣別到期本金保本率,並加註「於未發生提前終止之情形,且到
    期時本行未發生違約情事,到期結算稅前金額為_%原計價幣別本金
    。本產品之保本率為計價幣別到期本金保本率,計價幣別可能與原始
    資金來源幣別不同,以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商品,如原始資金來源為新
    臺幣,非以新臺幣計算保本率」。
三、連結標的類別或資產(例如:匯率、利率、指數或個股名稱等),若
    涉及一籃子連結標的者,應說明連結標的及相關資訊、投資績效之關
    連情形、標的資產之相對權重或連結標的調整之條件及方法等。
四、投資收益計算給付及其計算方式,應包含到期結算幣別或標的、金額
    之計算。
五、以情境分析解說可能獲利之年化報酬率或平均年化報酬率,及最大可
    能損失,另應加註情境分析結果不保證未來績效。情境分析宜以表格
    舉例或文字說明產品交易條件於不同比價結果所得出之報酬率或收益
    /損失金額。若產品無需比價,則應說明收益支付日或到期日可能獲
    得之報酬率或收益金額,惟應避免以連結標的之歷史倒流測試解說可
    能獲利,以取代前述情境分析。
六、交易條件如有提前到期約定,應載明提前到期之條件或說明銀行得提
    前到期之權利、結算應付款數額之金額或計算方式。
銀行向自然人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要求客戶於前項第二款保本
率商品說明處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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