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三款所稱各項費用及交易處理程序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交易條件標準化之商品應說明商品開始受理投資、提前到期結算及
    客戶申請提前終止日期。
二、銀行提供結構型商品服務應說明商品最低投資金額及投資金額給付方
    式,惟給付方式如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若有交易不成立之情形,亦
    應說明,交易前預先收取投資金額者,並應說明返還投資金額之方式
    及日期。
三、銀行應說明客戶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如有適用)與其收取方式,例如
    :申請投資或提前終止之手續費或處理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四、若客戶得提前終止交易,銀行應說明終止交易時得領取金額之計算方
    式及給付方式。
五、載明交易糾紛申訴管道。
六、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應說明或認為對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而應於產
    品說明書記載之事項。
本自律規範所稱交易條件標準化之商品,係指銀行對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交
易條件(如存續時間、利率、匯率、轉換條件、連結標的等)固定之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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