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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出發行程延遲費用附加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補償限額) 本公司對於最初十二小時及以後連續每滿十二小時之延遲,對被保險人 之補償限額每一旅遊團員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惟每一旅遊行程每一旅遊 團員最高以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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