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出發行程延遲費用附加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補償限額)
  本公司對於最初十二小時及以後連續每滿十二小時之延遲,對被保險人
  之補償限額每一旅遊團員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惟每一旅遊行程每一旅遊
  團員最高以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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