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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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為加強保險業內部控制之功能,提高其經營之績效,確保保險
    業財務之安全,促進保險業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內部稽核專責單位
    、責成其財務及業務單位自行查核。

三、內部控制之範疇涵蓋整個保險業之一切活動,舉凡在計畫、組織、管
    理、考核等方面之職能,以及有關招攬、承保、保全、理賠、收費、
    再保、採購、資金運用、財務、會計、電腦資訊及其他有關業務等所
    須採行之程序和規定。
    保險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組織規程或公司章則:包括明確之組織系統與部門職掌業務範圍
        ;董(理)事長、總經理權責劃分辦法、各部門分層負責辦法等
        。
  (二)業務及財務單位作業手冊:包括招攬、承保、保全、理賠、收費
        、再保、放款、有價證券、不動產投資及各項資金運用等相關業
        務財務作業流程所採行之程序及規定。
  (三)會計制度及各項行政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會計總務作業流程、電
        腦作業規範及人事、管理制度等規範。

四、為確保內部稽核人員之超然獨立性,發揮內部稽核之功能,保險業依
    第二點規定設置之內部稽核單位,應隸屬總經理或董(理)事會,內
    部稽核單位之組織及人員配置得視其業務量及總分支機構通訊處之多
    寡酌定之。

五、內部稽核之範圍如下:
  (一)業務稽核。
  (二)財物稽核。
  (三)財務稽核。
  (四)會計事務稽核。
  (五)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六)督導及考核業務單位及財務單位自行查核之績效。
  (七)主管機關檢查及本機構稽核作業所發現缺失事項之追蹤考核。
  (八)各單位執行防制洗錢相關事項之查核。
  (九)總經理或董(理)事會交辦事項之稽核。

六、保險業任用之內部稽核人員應有完整之操守,無不良記錄並具備下列
    條件之一者:
  (一)大專院校保險、會計、經濟、財稅、法律、銀行、企業管理等及
        其他相近科系畢業。
  (二)取得國內外核保、理賠、精算人員資格者。
  (三)有二年以上保險或稽核業務經驗。
  (四)曾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之服務期間在二年以上者。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相關訓練機構辦理之內部稽核人員專業訓練
    並取得相關之證明文件,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新進內部稽核人
    員並應自擔任稽核職務之日起半年內,參加內部稽核人員在職訓練。

七、保險業為提昇內部稽核人員素質,增進內部稽核專業知識及查核技能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內部稽核人員之在職訓練:
  (一)視實際需要定期自行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講習。
  (二)委託或參加其他相關訓練機構辦理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

八、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主管之選任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
    件準則」,本國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主管之任免並應經董(理)事會
    過半數之同意,並應於次月十日前填報異動原因併董(理)事會會議
    紀錄報本部備查。本要點實施前已擔任現職之內部稽核單位主管,視
    同符合規定。

九、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不符合本要點資格條件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財政
    部得隨時命令保險業調整其職務。

十、保險業應依據保險有關法規及本要點有關規定,並參照中華民國企業
    內部稽核協會所定企業內部稽核人員執業準則、保險業內部規章,就
    稽核作業之計畫、項目、時間、程序、使用表單等訂定內部稽核作業
    手冊。

十一、內部稽核單位對各財務、業務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及
      一次專業稽核。

十二、內部稽核人員對稽核事項應作成工作底稿,並於稽核完竣後一個月
      內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檢查記錄、對內部控制及經
      營管理之評估及建議改進事項等。
      稽核工作底稿及抽查資料至少應保存二年,稽核報告書至少應保存
      三年。

十三、保險業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一年度之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
      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每年五月底前
      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報財政部備查。(格
      式如附表一、二)(略)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應將總公司或地
      區稽核報告摘要報財政部備查。

十四、內部稽核單位應建立追蹤考核卡(表)對下列事項確實辦理追蹤考
      核:
    (一)內部稽核單位對受檢單位所提糾正建議及改進事項。
    (二)主管機關對受檢單位檢查結果所提糾正建議改進事項。
    (三)各業務及財務單位自行查核結果應行改進事項。

十五、內部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在稽核報告中,就所稽核事項作明確敘述,對
          業務缺失責任之歸屬,尤應確實指明。
    (二)內部稽核人員對其稽核報告內容應予負責,職務上知悉之機密
          ,應予保密。
    (三)對於經手稽核之帳冊憑證應簽認負責。
    (四)稽核時發現業務經辦人員有違規情事而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者
          ,應負連帶責任。

十六、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於財政部派員檢查時,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負
      責聯繫,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檢查工作之進行。

十七、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對內部控制所為之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所採
      納,而所見事項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或發現其他違規違法事
      實者,均得逕行與財政部連絡。

十八、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就其全年稽核結果,由內部稽核單位主管就
      下列事項出具聲明書併年度檢查報表報財政部。
    (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執行。
    (二)會計紀錄及報表是否依保險法及有關規定編製,前後期基礎是
          否一致。
      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就財務、業務單位之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綜合檢討評估,提供管理階層作為業務改進及年終考成獎懲之參考
      。

十九、保險業應依照第二點規定責成業務及財務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俾與
      內部稽核單位相輔相成。業務及財務單位自行查核,每年至少應就
      其業務與財務作全盤性之一次定期查核,及自行選定其業務與財務
      特定項目作一次不定期專案查核。

二十、各業務及財務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時,應由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
      員依指定查核內容,辦理定期或專案自行查核。

二十一、業務或財務單位自行查核結果,應於查核完畢一週內作成報告,
        提報該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核辦,並將工作底稿留存備查。

二十二、各業務及財務單位自行查核時,查核人員如發現原經辦人有舞弊
        失職情事,應即逕報該單位主管處理,否則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三、保險業依本要點規定設置之稽核單位,應造具內部稽核人員名冊
        及訂定內部稽核作業手冊各一份,函報財政部備查,內部稽核人
        員異動,或修訂內部稽核作業手冊時亦同。(內部稽核人員名冊
        格式如附表三)(略)

二十四、保險業內部稽核辦理情形不佳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作為增設
        分支機構審核、新商品審查及年度財務業務檢查優先檢查對象之
        參考:
      (一)未配置適任或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者。
      (二)未依規定擬訂書面內部稽核作業手冊者。
      (三)未依限申報或未確實執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畫者。
      (四)未依限申報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者。
      (五)未依限申報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所見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
            者。
      (六)其他有未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