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保險契約,要保人有終止之權。要保人終止契約者,除終止日另
有約定外,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當日午夜十二時起本保險契約效力
終止,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如附表)計算。
本保險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終止契約:
一、保險費未依本保險契約第六條之約定交付時。
二、本保險契約生效後未逾六十日時。但本保險契約為續保者,不在此
限。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
本公司終止本保險契約後應返還之未滿期保險費應按日數比例計算,並
於終止生效日前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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