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
  必要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並保留其對第三人所得
  行使之權利。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前項義務所支出之費用,本公司於其必要合理範
  圍內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
  償還。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本公司之償還金額,以保
  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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