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
  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
  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
  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
  失。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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