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
  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
  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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