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內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以該動產承保
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者,本
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高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者,本
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仍以該實際價值額度為限,其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均按照建築物內動產之實際價值比例減少。
任何一套或一組承保之建築物內動產遇有部分損失時,應視該損失部分
對該動產在使用上之重要性及價值之比例,合理估定損失金額,不得因
該損失部分即將該承保動產視為全部損失。
前項各款及其他動產合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動產之保險金額。
本公司得按前五項理算之賠償金額為現金給付,或回復承保建築物內動
產之原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