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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禁止委棄
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遭受部分損失時,被保險人非經本公 司同意,不得將其委棄予本公司,而要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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