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方式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物所致損失
  。
  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不得藉保險而獲得損失補償以外
  之不當利益。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之損失,如已由第
  三人予以賠償時,就該已獲賠償部分不得再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本公司
  因不知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已獲得第三人賠償而仍予
  賠付時,得請求退還該部分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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