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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代位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 ,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衍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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