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依第四十條之約定行使權利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蒐集人證
  、物證或出庭作證,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資料及文書證件,並不得有任
  何妨害之行為。
  被保險人違反前項之約定時,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賠償。
  因第一項所生之合理必要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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