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仍以前項
  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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