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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其他保險
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如有其他責任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 責任時,由本保險契約優先賠付之,其賠償責任大於本保險契約約定賠 償責任之部分,始由其他責任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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