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
  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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