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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 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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