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
  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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