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
  ,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衍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
  該項權利之行為,被保險人違反前述約定者,雖理賠金額已給付,本公
  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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