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
  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體傷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書影本。
    (三)醫療費收據影本。
    (四)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五)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死亡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財物損害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
  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
  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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