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承保之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依第五十八條所約定之保險
  金額及第五十五條所約定之臨時住宿費用負賠償責任。
  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高於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者,本保險契約
  之保險金額僅於該重置成本之限度內為有效。但有詐欺情事時,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時,本保險契約之保
  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按照承保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比例減少。
  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者,本公司依保
  險金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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