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
  。
  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
  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
  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