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對於同一住宅建築物,如同時或先後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之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將其他保險公司之名稱
  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如遇有其他住宅地震基
  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建築
      物之重置成本內,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二、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本公司依本保
      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予以
      理賠。
  三、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
      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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