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除前條情形外,住宅建築物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
  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優先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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