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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
        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
        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
            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
                等內姻親。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第三條  不保及追償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
            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
            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
            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
            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
            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八、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
        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
            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
            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第四條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第一條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第一次被保險
        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
        千元,第三次以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自負額時,
        從其約定,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可完全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
        ,本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
        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第五條  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以本保
        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
            護、搶救、搶修之正當費用。
        二、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
            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三、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
            等所需之費用。
第六條  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除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
        額扣除本保險條款第九條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依本保險
        條款第十、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本公司得修復或現款賠償,並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修復賠償
          (一)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
                用為限,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
                、特別運費等。
          (二)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
                內與原狀相似而言,並非指與原狀絲毫無異。
          (三)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
                率分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
                牌之零件、配件更換之。
        二、現款賠償:
          (一)修理材料或零件在國內無法購得者,可根據經本公司認
                可之當時市場價格,以現款賠付。如經本公司同意由被
                保險人或受害人自行向國外訂購時,則照國外發票日價
                格按掛牌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台幣賠付之。
          (二)以協議方式賠付現款自行修復者,其修復完成後,被保
                險人應通知本公司檢驗,否則本公司對於以後該車同一
                部份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複保險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如同─被保險汽
        車同時訂有其他相同汽車保險契約承保同一保險事故時,不問其
        契約之訂立,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他人所為,本公司對該項毀
        損滅失,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本保險無效。
第八條  修理前之勘估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
        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  (假日順延)  本公司未處理者,
        不在此限。
第九條  全損之理賠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
        險金額扣除下表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之。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之
        自負額。
      ┌─────────────┬──────┬──────┐
      │本保險單生效日至保險事故  │折舊率 (%) │賠償率 (%) │
      │發生時本保險年度經過月數  │            │            │
      ├─────────────┼──────┼──────┤
      │未滿一個月者              │   3        │  97        │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   5        │  95        │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   7        │  93        │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   9        │  91        │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  11        │  89        │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  13        │  87        │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  15        │  85        │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  17        │  83        │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  19        │  81        │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  21        │  79        │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  23        │  77        │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  25        │  75        │
      └─────────────┴──────┴──────┘
        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本保險之未滿期保
        費不予退還,本公司並即取得對該殘餘物之處分權,但該殘餘物
        如仍有未了責任或義務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本公司並不因取
        得該殘餘物之處分權,而隨同移轉予本公司承受。
第十條  車輛之報廢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
        或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被保
        險人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後,本公司始予
        賠付。
第十一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由本公司提供)  ,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
              寫其所載內容。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時,得由其
              配偶或同居家屬代為填寫。
          二、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三、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四、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
          約定者,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