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
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
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
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
等內姻親。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第三條 不保及追償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
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
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
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
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
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八、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
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
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
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第四條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第一條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第一次被保險
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
千元,第三次以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較高之自負額時,
從其約定,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可完全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
,本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
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第五條 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以本保
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
護、搶救、搶修之正當費用。
二、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
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三、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
等所需之費用。
第六條 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除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
額扣除本保險條款第九條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依本保險
條款第十、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本公司得修復或現款賠償,並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修復賠償
(一)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
用為限,但不包括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
、特別運費等。
(二)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
內與原狀相似而言,並非指與原狀絲毫無異。
(三)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
率分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
牌之零件、配件更換之。
二、現款賠償:
(一)修理材料或零件在國內無法購得者,可根據經本公司認
可之當時市場價格,以現款賠付。如經本公司同意由被
保險人或受害人自行向國外訂購時,則照國外發票日價
格按掛牌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台幣賠付之。
(二)以協議方式賠付現款自行修復者,其修復完成後,被保
險人應通知本公司檢驗,否則本公司對於以後該車同一
部份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複保險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如同─被保險汽
車同時訂有其他相同汽車保險契約承保同一保險事故時,不問其
契約之訂立,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他人所為,本公司對該項毀
損滅失,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攤之責。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本保險無效。
第八條 修理前之勘估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
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 (假日順延) 本公司未處理者,
不在此限。
第九條 全損之理賠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
險金額扣除下表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之。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之
自負額。
┌─────────────┬──────┬──────┐
│本保險單生效日至保險事故 │折舊率 (%) │賠償率 (%) │
│發生時本保險年度經過月數 │ │ │
├─────────────┼──────┼──────┤
│未滿一個月者 │ 3 │ 97 │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 5 │ 95 │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 7 │ 93 │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 9 │ 91 │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 11 │ 89 │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 13 │ 87 │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 15 │ 85 │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 17 │ 83 │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 19 │ 81 │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 21 │ 79 │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 23 │ 77 │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 25 │ 75 │
└─────────────┴──────┴──────┘
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本保險之未滿期保
費不予退還,本公司並即取得對該殘餘物之處分權,但該殘餘物
如仍有未了責任或義務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本公司並不因取
得該殘餘物之處分權,而隨同移轉予本公司承受。
第十條 車輛之報廢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
或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被保
險人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後,本公司始予
賠付。
第十一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由本公司提供) ,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
寫其所載內容。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時,得由其
配偶或同居家屬代為填寫。
二、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三、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四、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
約定者,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一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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