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
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
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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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颱風:本附加條款所稱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
上颱風警報者。
二、洪水:本附加條款所稱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
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
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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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負額
對於第一條所列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須先負擔
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
部分負賠償責任。
如有複保險或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個別
之自負額扣減。
如有不足額保險,本公司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計算賠償額,再扣減自負
額後負賠償責任。
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再度發佈之陸上颱風警報視為另一次事故,仍依
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自負額約定辦理。
洪水退去七十二小時後,再度發生洪水時視為另一次事故,仍依照本條
第一、二、三項自負額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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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
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
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
,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
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
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
六、金屬煙囪、室外廣告設備及招牌,或其他室外裝修所遭受之損失,
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
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八、不論直接或間接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炸豁裂所致之損失。
九、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
致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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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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