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所有條文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
  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
  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颱風:本附加條款所稱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
      上颱風警報者。
  二、洪水:本附加條款所稱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
      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
      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自負額
  對於第一條所列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須先負擔
  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
  部分負賠償責任。
  如有複保險或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個別
  之自負額扣減。
  如有不足額保險,本公司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計算賠償額,再扣減自負
  額後負賠償責任。
  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再度發佈之陸上颱風警報視為另一次事故,仍依
  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自負額約定辦理。
  洪水退去七十二小時後,再度發生洪水時視為另一次事故,仍依照本條
  第一、二、三項自負額約定辦理。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
      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
      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
      ,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
      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
      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
  六、金屬煙囪、室外廣告設備及招牌,或其他室外裝修所遭受之損失,
      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
      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八、不論直接或間接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炸豁裂所致之損失。
  九、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
      致之損失。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如與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