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優惠貸款(第十期)貸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配合政府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政策,激勵企業購置自動化及電
    子化設備暨電腦軟硬體(含執行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投資之軟硬體設
    備),提昇生產技術與產品品質,以促進產業升級,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優惠貸款(第十期)」(以下
    簡稱本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六00億元,由行政院開發基金視資金
    調度情形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每筆貸款由行政院開發基金出資百分之二十五,本國銀行(以下
        簡稱承貸銀行)出資百分之七十五,搭配貸放,貸款風險由承貸
        銀行承擔。
  (二)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按月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支付手續費,委由承
        貸銀行出資辦理,手續費依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行政院開發
        基金得視狀況調整之,貸款風險由承貸銀行承擔。

三、貸款對象本貸款適用對象為國內之公民營企業。

四、貸款範圍
  (一)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
  (二)購置商業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
  (三)購置營建業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計畫。
  (四)購置電腦軟硬體(含執行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投資之軟硬體設備
        )之投資計畫。

五、辦理單位本貸款由承貸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由交通銀行擔任經理銀
    行。

六、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年息機動利率加年息二
    ˙四五%機動計息。

七、貸款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及申貸額度核定,核貸額
        度新臺幣二億元(含)以下者,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
        之八十;超過新臺幣二億元部分,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
        分之六十。
  (二)申請人申請核准適用本貸款總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億元,
        每一貸款計畫限由一家承貸銀行承貸,惟聯貸案下之貸款計畫得
        由各參貸行共同承貸。

八、貸款期限本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三年以內之寬限期。

九、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十、申貸程序
  (一)本貸款作業準則由承貸銀行訂定之。
  (二)承貸銀行依據申請人投資計畫,審查其計畫可行性及償還能力等
        據以核貸。
  (三)屬自動化機器設備及商業自動化機器設備案件,應送經理銀行技
        術單位認定,經理銀行得酌收自動化機器設備認定費用,惟承貸
        銀行經行政院開發基金確認具自行認定能力者,不在此限。
  (四)屬營建業自動化機器設備案件,逕送內政部營建署認定。
  (五)屬電腦軟硬體(含執行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投資之軟硬體設備)
        案件,由各承貸銀行自行認定;如認定困難者逕送各事業主管機
        關協助認定。

十一、使用監督
    (一)承貸銀行得建請申請人委請會計師輔導建立健全會計制度。
    (二)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承貸銀行得分別或會同派員前往
          申請人處調查有關本貸款運用帳目憑證、設備安裝運轉、軟體
          使用情形,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承貸銀行核貸之案件,應為購置之新機器設備暨電腦軟硬體,
          並自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動用第一次款,簽約日起一年半內動用
          完畢,除有具體事實獲承貸銀行核准延展動支期限外,逾期者
          註銷其未動用額度。
    (四)申請人如有違反規定或移用貸款情事者,應由承貸銀行改按一
          般貸款利率核計並追溯補繳差額利息及收回全部貸款,承貸銀
          行並應將行政院開發基金對該案已支付之手續費全部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