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常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經現任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方式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臨 時會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召集時,由請 求之董事報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後,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會成員之利害關係時,該成員應迴避並不得 參與該案之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