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發生重大糾紛或無法召開會議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限期命 其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而情節重大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 解除全部或部分董事之職務,並依第六條規定選派新任董事補足原任期 ,完成改善,或向法院聲請變更組織,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董事或監 察人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 其職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