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捐助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除董事長外,董事與監察人為無給職,任期皆為三年,並得連任。其任
  期屆滿或在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者,由本中心依第六條或第九條規定報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後,遴聘或補聘之;經補聘者,其任期以補
  足原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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