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中心基金籌措、管理及運用之審核。
二、章程變更或其他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
要處置之擬議。
三、變更設立目的、必要組織或解散之決議。
四、本中心組織規程、辦事細則及其他相關組織管理規範之審議。
五、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六、董事、監察人任免之擬議。
七、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任免。
八、業務計畫之審核。
九、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申請貸款。
十一、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十二、投資相關聯事業。
十三、其他章程規定事項或政府機關委託事項之督導。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之審核或決議。
關於前項第十二款之總投資額度,不得超過本中心基金規模之百分之二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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