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填具之申請書或營
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其申請,審查費併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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