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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填具之申請書或營 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其申請,審查費併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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