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營業資金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新臺幣
        二億元。
  (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新臺幣五千
        萬元。
  (三)兼營前二者業務:新臺幣二億元。
二、經營境外直播衛星事業或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其最低營業資金或最低
    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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