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諮詢會議之審議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業務單位應先就受審查事業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或文
    件資料之形式檢核,文件齊備者始提交諮詢委員確認並進行個別審查
    。
二、諮詢委員對於申設、評鑑、換照案件之個別審查,應依衛星廣播電視
    法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授權本會訂定之
    申設、評鑑及換照審查辦法所訂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提出審查意見
    。
三、諮詢委員之個別審查意見,須經諮詢會議討論並作成全體諮詢委員建
    議之初審決議,再由本會業務單位提請本會委員會議作成複審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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