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諮詢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之。對於申設、換照案件不予許可,及評鑑案件不合格之決議,
應附具理由。
〔立法理由〕
現行第八條規定區分一般事項之決議(第一項)及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
議(第二項),並將後者定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惟實務上於個案審議時,遇有未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亦未達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情形,造成諮詢會議議而未決之結果;為避免此等情形
造成審議困難,使審議過程更為周延,爰修正本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刪除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議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規定,惟
仍保留做成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議應附具理由,併入第一項並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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