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
  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明不
  同意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參與異議之連署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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