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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之二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 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明不 同意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參與異議之連署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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