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 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 月一日起施行。
增訂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