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
  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
  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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