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之次日,為本辦法之抽籤日。

  本辦法之抽籤,由副院長主持,並由人事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人事處應依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報到先後,編排委員參加委員會之抽籤
  序號,並於開議日,將抽籤時間、地點、序號通知委員。

  抽籤時,應合併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依抽籤序號以每八位委員為一
  單位進行抽籤,未滿八位時,以一單位計。
  每一單位之委員會委員抽籤時,應於籤櫃中置放八個籤物;每一籤物上
  標示一委員會名稱,並不得重複

  經唱名三次未在場之委員,由副院長代抽決定。

  自行抽籤或代抽時,已抽出之籤物不得再放入籤櫃中

  經抽籤決定委員所參加之委員會後,人事處應即宣告並登記。

  委員於抽籤結束後報到者,僅得於各黨團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
  條之三第二項分配席次後,依報到先後選擇參加未達十五席之委員會。

  參加抽籤之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得互換
  其所參加之委員會,並應簽名以書面送交人事處。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
  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