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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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