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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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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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
(三)法官學院為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役男專業訓練管理。
(四)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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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役男服勤單位為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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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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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役男之專業訓練期間為一週至三週。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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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役男按下列組別分組。但本院及所屬機關有特殊需求時,得再予以分
組。
(一)證照組:具律師考試及格證照、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或錄取者、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公證人、觀
護人、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司法事務官、檢
察事務官等類科考試及格者或錄取者。
(二)法律組:取得一般法律學類、專業法律學類、其他法律學類學士
以上學位之一者。
(三)其他組:取得法律組學類以外學士以上學位或副學士學位各類學
類者。
役男於完成專業訓練後,按組別依下列順序辦理分發:
(一)經核定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分發回戶籍地服役為原則,附
近地區為例外。
(二)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
則」規定者,得申請優先分發,並以分發回戶籍地服役為原則,
附近地區為例外。
(三)役男戶籍地為外島者,得申請優先分發回戶籍地外島法院服役。
(四)未符合上開條件者,按志願選填服勤單位,並依戶籍地及成績依
序分發;成績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未能依上開規定完成分發
之役男,依其成績依序分發。
分發成績以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專業訓練生活輔導成績占
百分之十五及專業訓練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之總成績計算。
分發完畢後,應繕造役男名冊報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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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依其業務需要,得實施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
。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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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或平時考核成績擇優甄選
陳報本院,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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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訓練由本院統一排定,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排
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得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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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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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如下:由服勤單位長官依替代役役男所具
證照資格、公務員任用資格或學歷專業等分配擔任輔助勤務,詳如附
表一。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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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指定處所備勤
。
備勤期間外出,應經服勤單位主管核准外出登記外,非經許可不得擅
離指定處所。
因病休養者,除應檢具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外,應由服勤單位主管
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機關或宿所或
返家)之休養。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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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上班時間相同為原則,但必要
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但服勤單位需要時,得
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時間,應予補休;延長服勤時
間,以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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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役男准假權責,由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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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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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務應穿著替代役制服。
服勤之裝備,按需要配備之。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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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主管機關製發,役男服役期滿應
將役籍名條及替代役徽章全數繳回服勤單位銷毀。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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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
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
盡保管之責任。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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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膳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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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其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但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役男應注意及保持住宿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房舍之整潔。
役男服役期滿離院當日應交還所住宿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
之房舍。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並增加第一項款次,以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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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役男之主副食費由主管機關逕匯入其郵政儲金帳戶
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並增加款次,以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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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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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服勤單位應於八十二年次以前出生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八
十三年次以後出生役男服役期滿前八週,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報
送退役名冊,並由本院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
時頒予役男。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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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
役籍表。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
核,資料隨役籍移轉。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
考核工作。
〔立法理由〕 配合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役期增加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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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
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及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一週
內應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
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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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
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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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管理幹部對該服勤單位役男管理及照顧等責任,遇役男有違紀或
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報主管長官。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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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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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
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
,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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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
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役男於服勤或備勤時間不得有飲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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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為激勵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督導
。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院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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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役男應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無故不就
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
究辦,並副知本院。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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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
知本院。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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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役男發生重大事故及重大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妥為處理,通
知役男家屬,並填報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於
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報本院,並副知內政部役政署。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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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造具主管機關所定表報,陳報本院,彙送內
政部。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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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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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服勤單位辦理同仁獎懲時,應連同相關之役男獎懲併案辦理。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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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
過,由訓練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訓練單位提出,本院核定。
(三)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
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
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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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
服勤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服勤單位提出,本院核定。
(三)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
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
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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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院有關規定。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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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服勤單位對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
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或核定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
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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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
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立法理由〕 一、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
刪除原役別文字。
二、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由受理申訴機關答覆申訴
案,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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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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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個人特殊因素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服勤單位因特殊需要,得由本院依公平公開原則辦理遷調。
(三)本院得因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本院核准。但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內,
不得辦理。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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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訓練或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陳情)專用電話或信箱,對司法
行政役役男申訴、陳情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
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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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服勤法院得另行訂定補充規定。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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