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為依法行政,維護紀律,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職員考勤要點」第
    十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員工出勤應一律使用附有磁帶之識別證(以下簡稱磁卡),於到
    、退勤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室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查,人事室得隨時派員抽查。技
    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事務科另行規定。

三、為因應都會職員上下班在途時間之需要,並提高工作效率及有效管理
    職員出勤,實施彈性辦公制,設置電腦感應鐘管理之;除例假日外,
    每日上下班應各刷一次。技工、工友部份,因工作特殊,實施彈性上
    下班之人員,由事務科另行規定。

四、職員上下班刷卡時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彈性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下
        午為十七時至十八時,兩次刷卡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
        須滿八小時。
  (二)正常上下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
        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各單位人員均應在勤):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
        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五、員工之上下班除下列人員外,均應刷卡:
  (一)庭長、法官。
  (二)一級單位主管。
  (三)業務特殊或經簽准免刷卡人員。
  (四)奉准公差假人員。

六、員工出勤均應以識別證(磁卡)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如有違
    反,經查明後從嚴議處。
    凡未於規定時間刷卡,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
    職論。

七、員工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全日請假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計假;半日請假以八時三
        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或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計假。
  (二)按小時請假者,以實際請假時數計假。

八、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假、出差及公出人員事先均應依規定辦妥請假或公、出差手續
        。
  (二)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刷卡,並依規定補辦請
        假手續。
  (三)因故未攜帶卡證人員,得至人事室(或事務科)登記借用臨時卡
        使用,翌日繳還。

九、加班人員管理,依下列規定:
  (一)奉准星期例假日來院加班者,應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刷卡。
  (二)職員加班時間之起算,均依奉准加班之時間刷卡計算,加班開始
        及結束時均應刷卡,但接續於下班時間後之加班,開始加班時得
        免刷卡,加班費以小時計支。
  (三)技工、工友加班時間,除星期例假日,以實際奉准加班時間到院
        刷卡計算外,餘每日因公務需要超出規定上下班時間一小時以上
        者,得核實報支加班費,其加班時數,應由事務科依照「司法院
        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