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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 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 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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