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
  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
  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二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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