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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1138-§1225)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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